|
1、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 2、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 3、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 4、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都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刑终字第95号判决书明确认定的。 11月21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静府复驳字(2011)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 第一、第二、第三系高伟忠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过相关行政行为; 针对第四项复议请求,申请人没有提供曾经要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国家无需为公务员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大火案的奇迹在继续。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 Ma de in china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1.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 |
| | |
| | |
| |
中国数字时代 (China Digital Times) [穿墙地址http://dld.bz/cdt1] 是一个中英文双语的新闻网站。英文网站于二零零四年由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新闻研究生院的师生创建。中文网站启动于二零一零年,使用Web 2.0最新技术聚合被中国国家防火墙封锁,以及在墙内虽然被网络审查压制或删除,仍在网民中热传的时政信息,是隶属柏克莱分校信息学院“逆权力实验室 ”(Counter-Power Lab) 的研究项目。
Thursday, November 24, 2011
[中国数字时代] 袁裕来 | 静安区政府复议决定:建交委无需为高伟忠等人滥用职权行为承担责任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